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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貨物稅條例」第 11 條之 1 修正草案 節能家電退稅再延長至 116 年底
行政院會(5/1)日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修正草案,延長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二千元措施實施期間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並增訂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一次,以二年為限。
財政部說明,本措施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實施,歷經兩次延長實施期限(各兩年),截至一百十四年三月底,已退還減徵節能電器約一千兩百萬餘臺,減徵稅額約兩百多億元。據經濟部評估,本措施有助於我國二零五零淨零轉型,達成「能源效率極大化」的目標,且因應一百十四年及一百十五年起將相繼實施冷暖氣機、除濕機容許耗用能源新基準,有繼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提升高效率電器市場滲透率並促進家電產業升級的必要,因此延長本措施實施期限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並增訂授權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一次,以兩年為限,透過滾動檢討實施成效方式,讓政府資源做有效使用。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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