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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犯 5 年以上重罪且經提起公訴得停審律師證書或停職 行政院通過律師法草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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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6-19 00:40:1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犯 5 年以上重罪且經提起公訴得停審律師證書或停職 行政院通過律師法草案

行政院昨(五)日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確保民眾訴訟權益及提升司法信賴度,擴大停審律師證書或停職範圍,若犯五年以上重罪且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可命停止執行律師職務的範圍。

行政院說明,律師肩負促進人權、維護社會公益的使命,若涉犯重大犯罪且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的律師,卻仍繼續執業,恐怕會影響人民對司法制度的信賴。現行律師法第7條停止審查請領律師證書的規定,雖已列舉申請人涉嫌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上的貪污、行賄、侵占、詐欺、背信等罪,但如果涉嫌犯洗錢、參與犯罪組織、強制性交等罪,或其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或重傷的結果,對生命或身體法益致生嚴重侵害,且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罪者,如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也有害於律師使命的執行。因此,草案第7條規定若律師有上述行為且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務部得停止審查律師證書、律師懲戒委員會得命其停止執行職務。

行政院指出,考量暫時停止執行職務,對律師工作權的影響,參酌現行律師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停止執行職務懲戒處分最長為二年的規定,草案第74條修正律師懲戒委員會命停止執行職務可定兩年期間,惟於律師所涉犯罪經宣判、改判無罪或非同法第7條之罪前,仍得繼續命其停止執行職務。

行政院進一步指出,現行律師法第103條關於於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審議中撤回請求,僅規定無人請求覆審,或於請求覆審期間內撤回請求,始有適用,草案第103條修正撤回請求律師懲戒覆審的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確定時點規定。草案第109條同步增訂律師懲戒再審議移轉管轄及得通知被付懲戒人到場陳述意見的規定。此外,因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所為的決議未準用有關懲戒處分規定,草案第113條修正律師懲戒再審議程序之適用或準用規定,以杜爭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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