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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要求預付訂金才可審閱預售屋契約 違者最高可處 2500 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6/11)日表示,未提供各戶持分總表的預售屋重要交易資訊予購屋人審閱,及要求購屋人須先給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說明,預售屋因尚未具體成形,履約事項繁雜,應給處於資訊弱勢地位的購屋人有充分時間瞭解預售屋買賣契約書、預售屋相關圖說、各戶持分總表等重要交易資訊,否則即屬利用資訊不對稱之顯失公平行為。
公平會指出,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第4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開發業者或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預售屋時,不得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如果建商或代銷業者要求購屋人需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才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則該收取定金行為,將影響購屋人作成交易決定,同時對於其他依法令規定,提供契約書予購屋人攜回審閱的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依同法第42條的規定,可處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建商及業者兩公司就銷售現場未備妥各戶持分總表,及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等情事,已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分別處新台幣一百六十萬及八十萬元罰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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