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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首長霸凌最高罰 100 萬元 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
立法院於(6/24)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就「職場霸凌」予以明確定義,並設下明確罰則與申訴時效以及追究行為人行政責任等,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人員若遭認定職場霸凌,最高可罰一百萬元,為公務人員建立更友善、安全的職場環境。
為落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的安全保障,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除明定各機關應提供安全及衛生的防護措施外,並應使公務人員免於遭受職場霸凌等不法行為的侵害。故此次修正就「職場霸凌」予以明確定義,同時明定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的申訴期限,非權勢職場霸凌為三年、權勢職場霸凌為五年,避免時日久遠,導致處理困難。
對於政府機關友善職場,機關首長本應致力防免職場霸凌行為的發生,如機關首長明知負有防免義務,自身竟又涉及對同仁的職場霸凌行為,其不法行為的違失程度更甚一般職場霸凌,自應加重處罰,因此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人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辦理此次修法新增的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調查、因果關係認定、事故裁罰等業務,應由該會延聘學者專家五人至七人,組成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審認。且該會知悉各機關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或防免職場霸凌行為有不當或違法時,得主動實施檢查,或通知其上級機關實施檢查。其有不合規定者,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並通知屆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違失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處理。
此外,除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原明定機關提供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者外,此次增訂對於未提供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的情形,致其損及公務人員身心健康,公務人員均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而公務人員健康防護,包括生命、身體及心理健康等權益。又同法第102條於此次修正也規定政府機關(構)學校均得運用一致的職場霸凌申訴調查處理程序,有助於提升職場霸凌防治的成效,建構安全友善的公部門職場環境。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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