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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二親等間買賣未上市公司已簽證發行股票 須繳納證券交易稅及移轉證明書才可過戶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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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等間買賣未上市公司已簽證發行股票 須繳納證券交易稅及移轉證明書才可過戶

財政部(9/8)日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證券交易稅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的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但買賣雙方若為二親等以內親屬交易,還須取得國稅局核發的「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才能辦理過戶登記。

財政部說明,近來查核案件時,發現轄內某未上市櫃已簽證發行股票公司,受理股東與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公司股票,僅憑股東檢附已繳納證券交易稅的繳款書,就辦理過戶登記,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的規定,公司辦理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公司股票過戶登記時,應通知股東檢附「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若是欠缺該項證明書,而逕行辦理過戶登記,將依同法第52條規定,民營事業,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鍰,若屬政府機關及公有公營事業,由主管機關對主辦及直接主管人員從嚴議處。

財政部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視同贈與,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的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則不在此限。因此,若未上市櫃證券發行公司於辦理股東二親等內親屬間股票過戶登記時,記得應通知當事人繳驗相關證明文件,如贈與稅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或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等,再協助股東辦理過戶登記。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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