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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勞工應知悉船舶作業環境詢問書 落實職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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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應知悉船舶作業環境詢問書 落實職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

勞動部(9/10)日表示,為提升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能力,實施碼頭裝卸作業前,應使勞工知悉船舶裝卸之設施及作業環境,藉由相關資訊透明化,以促使雇主落實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另為強化待裝卸貨物及貨艙內或其他自然通風不充分之場所作業時之相關防災作為,俾有效防止職業災害,修正「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勞動部指出,為明確規範船舶裝卸設施及作業環境詢問書應由雇主提供並由船方填具,另鑑於船方較為熟悉船舶裝卸設施及作業環境,又為促使船方對於裝卸作業有安全顧慮事項採取改善措施,新修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8條第1項規定,船方應於作業環境詢問書所詢事項,說明已採取之改善措施;同法條第2項則增訂,雇主應使勞工知悉詢問書之記載事項,俾落實職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

勞動部說明,為強化待裝卸貨物有引起急性中毒之虞之物質、腐蝕性物質、火藥類物質或危險物者之裝卸作業安全,船方、貨方除應告知雇主待裝卸貨物有前開物質外,新修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9條第1項規定,並應告知碼頭經營者,更臻完備;同條第2項同時增列,船方及碼頭經營者協調貨方指派現場人員,負責異常狀況聯繫及採取應變處置等措施,俾利雇主應變處置及人員疏散,以避免職業災害發生。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考量密閉較久之貨艙內或其他自然通風不充分之場所,空氣中可能因氧氣濃度未滿百分之十八而有缺氧危險,新修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6條第1項增訂,雇主應設置測定儀器,於作業前及作業期間採取連續確認氧氣濃度等措施;且對於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有未滿百分之十八而有缺氧危害之虞時,應設置適當通風換氣設施及維持連續有效運轉。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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