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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公務員身心調適假 10 月 10 日上路 每年 3 天且不須檢附證明文件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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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身心調適假 10 月 10 日上路 每年 3 天且不須檢附證明文件

考試院於日前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增訂每年三天的身心調適假,併入事假計算,且不須檢附證明文件,將在今(一百十四)年十月十日上路。另考量年資短淺者,也有休息需求,因此公務員任職當年度休假日數少於三天者,給予最低三天休假,於明年元旦起施行。

為因應少子女化及小家庭化等社會結構變遷,新修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8條放寬以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依法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照顧三足歲以下孫子女等事由辦理留職停薪者,在回職復薪後,視為年資銜接,得以按原有休假年資接續核給休假,並可接續核給事假,不須再按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滿足後續照料嬰幼童等相關事務的用假需求。同時也放寬公務人員轉任、退離再任,或其他受有俸(薪)給的文職公務員、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的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志願役軍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年資未銜接者,轉任或再任當年度即可按當年在職月數比例給予休假,營造友善職場及促進人才交流。

為友善公務職場環境並強化公務人員心理健康,公務體系應給予公務人員心理健康支持,自我覺察心理不適,找到舒緩壓力及照顧身心的方式,新修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三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且毋須檢附證明文件,機關不得拒絕,也不得為不利的處分,使其達成心理健康狀態後,能夠有效投入工作,訂於今年十月十日「世界心理健康日」施行。

此外,考量年資短淺者也有休養生息的需求,因此新修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增訂公務人員任職當年度休假日數少於三天者,給予最低三天的休假,以完善公務人員休假權益。由於現行未就扣薪事假訂有請假日數限制,導致實務上偶有公務人員長期請扣薪事假而未到公,影響機關業務運作,因此明定請扣薪的一般事假前,應先請完休假及補休。至於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的公假,同規則第11條則對其請假及銷假時的檢證採層級化規範,使機關於兼顧業務運作及當事人身體健康的前提下,就是否准假或同意其銷假上班覈實裁量。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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