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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權利金非屬技術服務報酬 財政部:不適用所得稅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核算所得額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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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金非屬技術服務報酬 財政部:不適用所得稅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核算所得額

財政部於日前表示,近來審查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案件,發現其依技術服務合約給付的軟體授權金,屬同法第8條第6款規定的權利金,與技術服務報酬性質有別,非屬同法第25條第1項的適用範圍,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按給付金額扣繳率扣繳稅款。

財政部指出,隨著國際經貿往來日漸頻繁,為降低外國營利事業稅務遵循成本,簡化稽徵程序,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針對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且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的外國營利事業,若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得申請核准按我國境內營業收入的百分之十,經營其餘業務者得申請核准按我國境內營業收入的百分之十五核算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所得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舉例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公司與我國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約,內容載明派遣工程師來臺進行技術指導(技術服務)費用四百萬元及製程用軟體授權(權利金)費用一百萬元,經審核外國公司取得技術服務收入四百萬元得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按收入的百分之十五核算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六十萬元,再由我國公司於給付時,依規定稅率百分之二十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十二萬元;另外國公司取得權利金收入一百萬元非屬同法第25條第1項適用範圍,不得適用按收入的百分之十五核算所得額規定,我國公司應於給付時按給付金額一百萬元,依規定稅率百分之二十扣繳稅款二十萬元。

財政部提醒,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前,應詳實檢視合約內容,明確區分技術服務與權利金性質,若合約內容涉及授權使用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或軟體等無形資產,該部分報酬屬權利金,不可適用該條項規定核算所得額。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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