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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AI 模型訓練可能涉及重製資料行為 除合理使用情形外仍應取得同意或授權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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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3 天前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AI 模型訓練可能涉及重製資料行為 除合理使用情形外仍應取得同意或授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日前說明AI模型訓練有關「改作」的相關法律問題,縱其訓練結果為數學參數與權重所組成,仍與改作有別,可能涉及「重製」原始資料的行為,除有符合合理使用情形外,還是應取得同意或授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字第1140829號表示,著作權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攝影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以今(一百一十四)年為例,如係六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公開發表的攝影著作,因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已屆滿而屬公共財,除不可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不會侵害著作財產權。

智慧財產局指出,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稱「改作」,係指以翻譯、改寫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的行為,因此,著作若仍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內,將其用於AI模型訓練,縱其訓練的結果為數學參數與權重所組成,仍與「改作」有別,其中包括資料收集、資料預處理、模型訓練及優化等訓練過程中,都有可能涉及「重製」原始資料的行為,除有符合同法第44條至第65條的合理使用情形外,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就可能會涉及著作權侵害而須負相關民、刑事責任。

智慧財產局進一步指出,AI模型生成階段中,模型是依據其已習得的抽象概念與參數組合進行全新創作,而非從訓練資料庫中拼貼或重組既有圖像元素。生成的圖像與任何單一原始訓練圖像之間,未達實質相似程度,或其相似部分僅為歷史建築樣貌、時代服飾風格等不受保護的客觀事實,如未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則不涉及「改作」行為,該生成結果自不生侵害原始訓練資料著作權問題。此外,若使用者僅將AI當作輔助工具來使用,就既有著作加入新創意而達到另為創作的程度,仍可能涉及「改作」行為而須取得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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