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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器設備因不易變價及保管 無法作為欠稅擔保品
財政部國稅局日前表示,有公司滯欠稅款,欲以公司的機器設備作為欠稅的擔保品,但因機器設備不易變價及保管,與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不符,因此無法作為欠稅擔保。
國稅局說明,公司滯欠稅款,遭國稅局通知所轄地政事務所,對公司持有的土地辦理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因公司急需資金,欲以公司的機器設備作為欠稅的擔保品,請國稅局塗銷對土地的禁止處分登記,但因機器設備不易變價及保管,與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不符,無法作為欠稅擔保。
國稅局指出,提供納稅擔保的目的在確保稅款徵起,並如期能在短期內處分變現。機器設備的價值會隨時間逐年遞減,且市場流通性及變現性有限,故其變價、保管及價值的估算等實務作業操作有其困難,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第1項第5款易於變價及保管的規定。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第1項各款所稱相當擔保,明列有黃金、公債、銀行存款單摺、土地、房屋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的財產。公司可提供黃金、銀行存款等易於變價及保管、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的財產作為擔保品,才能塗銷對土地的禁止處分登記。
此外,納稅義務人收到稽徵機關寄發的繳款書,經檢視核定內容無誤,應儘速於期限內繳納,避免因逾期未繳而增加滯納金及利息負擔,或財產遭受禁止處分,影響其處分移轉財產的權益。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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