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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更多元投資標的並簡化程序 金管會修正辦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8)日修正「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開放更多元的投資標的並簡化行政程序,擴大公共投資範圍,讓保險業資金能更有效率地投入國家發展重點建設與實體經濟。
金管會表示,為協助政府加速興建社會所需建設或設施,提升國家整體利益及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並增加資金配置彈性,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開放保險業得直接或透過國內私募股權基金、創投事業投資政府核定的基礎建設,資金可投入民間興建的物流中心、再生水廠、海水淡化廠等有利國家發展的建設,為國家發展注入長期穩定資金。同辦法第3條第1項第6款及第7款納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其他法令辦理的投資案,以透過公私協力推動重大建設。又為協助社會福利事業發展,同辦法第5條放寬保險業投資社團法人組織型態的社會福利事業適用範圍,由現行長照機構擴大至包括醫療、育幼、養老等領域在內之全部社會福利事業。
金管會指出,為引導鼓勵保險業資金投入國內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並考量各家保險業者實際投資情形,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增加保險業資金配置於國內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的彈性,將專案運用投資上限提高至百分之十五。為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實體產業及重要公共建設,同辦法第10條放寬保險業辦理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備查案件的門檻金額,基礎建設及公共投資、促參案件及其他被投資對象的備查金額分別倍增至新臺幣十億元、二十億元及一億元,以簡化行政程序,加快保險業投資時程。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因應投資實務可能有實際執行因故未能符合核定計畫的情形,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明定投資申請、重大變更及事後申報程序,以利保險業法令遵循並確保保險業投資符合保險法規與風險控管原則。此外,為強化保險業內控機制及法令遵循作業,同條第1項增列保險業應檢附的文件,以督促保險業落實投資前適法性評估與檢附書件的完整性,確保保險業資金運用符合安全性、收益性與流動性,兼顧保戶權益與市場穩定發展。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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