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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應注意事項 以結餘款發生次年度起算 4 年內為使用期間
國稅局日前表示,民眾應注意年度收支比率及結餘款的處理,以免未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的免稅要件,而喪失免稅優惠。
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不得低於基金的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百分之六十,若支出低於百分之六十且結餘款超過五十萬元以上,則須就結餘款編列結餘經費運用具體計畫書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才具免稅資格。
國稅局說明,機關團體在編列及執行結餘使用計畫時應注意結餘使用計畫的使用期間,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以結餘款發生年度的次年度起算四年內為限,若結餘使用計畫須變更使用期間,該計畫不因變更而延長,仍以結餘款發生年度次年起算四年內為限。結餘使用計畫就預計使用情形編列的計畫書需依各年度預計使用情形編列使用細項及金額,非僅以總額編列。且各年度的結餘經費使用情形需依計畫內容進行,結餘經費實際使用項目、金額或期間如有變更,以致與原結餘使用計畫內容不符的話,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的次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變更。若結餘使用計畫未能依限使用完畢,依同標準第2條第5項規定,稽徵機關應就發生年度的全部結餘款補徵所得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機關團體一百一十年度結餘款為三百萬元,且其當年度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未達收入百分之六十,就其結餘款三百萬元編列結餘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同意,預計使用年度為一百一十一年至一百一十三年,每年各執行一百萬。嗣於一百一十二年間考量計畫執行進度不如預期,無法於原預計一百一十三年度使用完畢,而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使用計畫,變更後的使用計畫最後使用期限為一百一十四年,即一百一十年度的次年度起算四年。其一百一十一年至一百一十三年皆依計畫執行,而截至一百一十四年尚餘二十五萬元應執行,若至一百一十四年底該結餘款仍未全數使用完畢,恐面臨補稅,且補稅金額非按尚未支用金額計算,而係追溯至一百一十年度按全部結餘款三百萬元計算補徵稅額。
國稅局指出,機關團體應留意結餘使用計畫最後使用年限,並確實依計畫的項目、金額及期間執行。若結餘使用計畫至最後年限未能使用完畢或支用不符免稅標準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5項規定,就結餘款發生年度的全部結餘款補徵所得稅。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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