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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徵新車貨物稅鼓勵汽機車汰舊換新 財政部修正辦法
財政部於(11/12)日修正「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原名稱: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車、中古機車並換購新車,以活絡買氣、振興車輛相關產業及就業人口,且兼顧節能減碳。
財政部指出,為配合新修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增訂購買汽缸排氣量二千立方公分以下小客車、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得減徵新車貨物稅,故於此次修正該辦法名稱,並於新修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第2條定明小型小客車、小型機車、汰舊換新的新車定義。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依新修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第3條規定,購買新小型小客車、新小型機車每輛最高減徵貨物稅五萬元、兩千元,實施期限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且同辦法第6條規定應填具申請書及應檢附的證明文件;倘產製廠商或進口人以網際網路申請退稅,則可免附證明文件。此外,同辦法第5條規定,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應自新領牌照登記書所載發照日期的次日起算六個月提出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惟於本辦法發布生效日前符合條件者,得自本辦法發布生效日的次日起算六個月申請退稅。
財政部最後表示,為配合新修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延長中古汽車、機車汰舊換新,每輛最高減徵貨物稅五萬元、四千元措施的實施期限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修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第4條修正施行期間,並刪除相關過渡期間規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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