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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個人合夥人營利所得 不適用股利所得二擇一課稅制度
財政部(11/10)日修正「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所得計算及申報辦法」,定明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的個人合夥人應獲配的營利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股利所得二擇一課稅制度。
財政部說明,配合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第3項及第7項有關個人合夥人不適用股利所得二擇一課稅制度,新修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所得計算及申報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修正相關文字。參照所得稅法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修正扣繳義務人主體及遇連續假期延長扣繳稅款繳納與扣繳憑單申報、填發期限的規定,同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該截止日的次日起算十日內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所扣稅款繳納、扣繳憑單申報核驗及發給期間延長五日。
財政部指出,另配合所得稅法的優化扣繳制度規定,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所得計算及申報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修正扣繳義務人為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本身的相關規定。合夥人為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及總機構在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者,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應將已分配的盈餘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並向國庫繳清及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填發合夥人。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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