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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再生醫療及招募廣告刊播事項 衛福部訂定管理辦法
衛生福利部(11/17)日訂定「再生醫療廣告及招募廣告刊播管理辦法」,以明確再生醫療廣告及招募廣告得刊播與不得刊播之文字、言詞、圖畫或其他內容、招募對象、刊播方式、刊播地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衛福部表示,依據再生醫療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廣告包括招募再生醫療組織、細胞提供者之招募廣告,及利用傳播方法宣傳再生醫療業務,以達招徠病人接受再生醫療為目的之再生醫療廣告,為避免混淆招募廣告及再生醫療廣告之規範,再生醫療廣告及招募廣告刊播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定明用詞定義。
有鑒於再生醫療屬新興生物醫學科技,存有高風險及不確定性,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及健康,再生醫療廣告及招募廣告刊播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定明,應由廣告者本人申請刊播廣告,不得委託他人或以第三人名義為之。又為確保廣告者具備再生醫療法第21條資格,同條辦法第3條第2項第1款明列廣告者應檢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同時,廣告刊播方式及應刊播內容與不得刊播之文字、言詞、圖畫、影像或內容等,規定於同辦法第4條至第7條。同辦法第8條則明定,廣告應依核定內容完整刊播。
為落實再生醫療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再生醫療廣告及招募廣告刊播管理辦法第9條定明,招募廣告刊播對象限制,且不得於高中(職)以下校園內刊播或轉載(貼)招募廣告。此外,廣告之核准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廣告者於有效期限屆至後,如有繼續刊播之必要,為簡化審查程序,同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廣告者得以原廣告核准之內容、方式及媒介向原核准機關(構)或法人申請展延。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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