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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不可分致無罪變有罪 憲法法庭:舊判例違憲
針對刑事訴訟上訴不可分原則適用範圍案案,憲法法庭(5/8)日作成115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認為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382號判例違反不告不理原則,使原應受無罪判決確定的被告,有再次受有罪判決的危險,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同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
聲請人因設置採土場事件,最高法院將其所涉及違反山坡地保育、行賄部分撤銷發回,卻基於「審判不可分」、「上訴不可分」,將原本已經無罪且確定的教唆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的部分一併發回更審,等於將無罪的部分藉由審判不可分原則而起死回生,因此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指出,檢察官起訴被告觸犯數罪名,如法院判決認為該數罪間無想像競合犯關係,而為全部無罪或一部有罪、一部無罪的判決,當事人就原判決關於無想像競合犯關係的判斷並無不服,僅就該數罪名中有罪或無罪的部分上訴,此時該未經上訴的無罪部分,即非與上訴部分「有關係」,上訴效力自不及未上訴的無罪部分,否則顯然無視於當事人上訴的意思,致上訴判決的範圍逾越當事人的上訴範圍,違反不告不理原則,使原應受無罪判決確定的被告,有再次受有罪判決的危險。因此憲法法庭認為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382號判例違反不告不理原則,造成對於被告的裁判突襲,且使原應受無罪判決確定的被告,有再次受有罪判決的危險,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的人身自由及同法第16條保障的訴訟權
至於一百十年六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前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規定「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立法目的在避免判決的各部分有審判上不可分的關係時,如分別判決確定,將造成法律適用上的矛盾或無法就被告犯罪行為為整體評價,故必須由上訴審一併審判。但於原審判決認定無罪之部分不適用之,則與保障人身自由及人民訴訟權意旨無違。故原因案件當事人就宣告判例牴觸憲法意旨的範圍內請求救濟。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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