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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的-----資本適足率
銀行V.S保險
(銀行法第44條)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參照國際標準,提高比率。
自有資本 8
--------------------
風險性資產 100
(保險法第143~4)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參照國際標準調整比率。
自有資本 200
----------------------
風險性資產 100
所以保險公司被要求的更嚴格,保險公司不可做信用貸款及汽車貸款,只有房屋抵押貸款 ,所以更安全
保 險 公 司 比 銀 行 更 安 全 嗎 ? 〈保險法第153條〉
1.保險業非主管機關核准,並依法為營業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照後,不得開始營業執。〈保險法第137條〉
2:須財政部審核通過.並繳足保證金15%後才可營業. 〈保險法第141條〉
3:開業後還要提撥實收總額15%繳存於國庫.
4:另外還要提撥安定基金千分之一 ,預防萬一. 〈保險法第143條〉
5:於每年屆滿一年時.應提存各種責任準備金,記載於特設之帳簿。〈保險法第145條〉.
6:每年定時.由專業金檢人員查帳無誤.方可營業.
7:法令明訂.所收保障.一律須強制對外投保.
8:除了資金非常安全外.還有高額保障.照顧家人.
9:須要稅金的錢.定額變成不用繳稅.合法免繳稅.
1.保證金:保險業應按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百分之十五,繳存保證金於國庫。(保險法141法)
2.保險安定基金:保險安定基金按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提撥國庫不得動用。
人身保險安定基金總額暫訂為新臺幣約100億元。
3.責任準備金:按保險費收入之15%提撥國庫不得動用。(100元→15元存於國庫)
4.國內再保:中央再保險
5.國外再保:德國幕尼黑、科隆、格寧、日本協榮、美國全 美、瑞士再保、美國再保、、、
10.保險公司其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負責決定該項業務之經理,對公司之債權人負連帶無限清償任
轉貼自奇摩知識+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120704907
《 本帖最後由 we00777 於 2009-3-27 17:10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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