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9-2-7
- 最後登錄
- 2024-10-26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37
- 閱讀權限
- 20
- 文章
- 29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金融商品分離課稅10% 三讀
【經濟日報╱記者陳亮諭/台北報導】2009.04.01 03:18 am
立法院院會昨(31)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99年元旦起,個人購買金融商品的交易所得,或領到利息、商品到期解約所得等,改採分離課稅,稅率一律10%。
明年 1月1日 起,個人買賣金融商品一律改採分離課稅,民眾若今年向銀行買連結利率、匯率、股價、指數等結構型商品,99年後領到利息或商品到期約,須以10%的稅率繳稅,結算申報時,不必再申報這筆所得。
再者,不動產證券化或金融資產證券化等證券化商品利息,短期票券、債券利息和債(票)券附買回交易(RP)的利息所得等,也適用課10%的稅。
另外,營利事業的金融商品交易所得,營利事業的債券、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等,也改為全數合併申報營利所得,按25%稅率繳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稅。
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賴士葆認為,該法通過可讓課稅成本降低、活絡市場,對稅收影響不大,但稽徵成本可降低,符合國際潮流,應會受到外資歡迎。
行政院提案時指出,個人買賣債(票)券附條件交易所取得的利息,依現行的所得稅法規定應併入綜所稅申報,稅負最高達40%,恐影響交易市場的發展,因此修法採10%稅率。
財政部長李述德在初審時表示,考量市場的金融商品課稅規定不一,有的併到綜合所得課稅、有的分離課稅等,但分離課稅的稅率也不一,從6%到20%都有,該修法符合租稅公平,建構健全的金融商品課稅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