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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許榮洲逆轉無罪 錯殺江國慶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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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4 02:37:0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許榮洲逆轉無罪 錯殺江國慶

  空軍作戰司令部17年前發生5歲謝姓女童遭性侵殺害案,判決結果出現大逆轉!上兵江國慶原被軍方認定是兇手槍決,前年監察院發現江遭刑求冤死,江的同袍許榮洲才是真兇,法院一審判許18年徒刑,台灣高等法院卻認為許在命案現場遺留的掌紋並無血跡反應,他的自白與實際案情也不同,昨改判許無罪,當庭開釋但限制住居。至於留有掌紋的關鍵木條早已失蹤,只剩照片,雖木條掌紋的照片經比對與許相符,但當年鑑定已指出該掌紋並無血跡反應,此外現場共找到46枚指、掌紋,根本無法證明哪個指、掌紋是「真兇」遺留,因此以證據不足等理由改判許無罪。合議庭昨宣判後強調:「檢警需追出真兇為止,但法官只能依檢方所提供證據,判斷許榮洲是否犯罪。」

法律教室:

◎自白是否具有證據能力與補強證據法則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案例解析
一、(一)本案自監察院調查江國慶冤獄,皆可見被告自白欠缺任意性(監察院發現江遭刑求逼供),故其自白不具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第156條一項)。
  (二)再者江若主張自白係出於不正方法所得,應優先其他程序進行調查。但江已枉死,無人能為其申明自白不俱任意性。

二、復縱使自白俱備任意性,而本案除許之自白外,別無其他證據補強,顯有違刑事訴訟法第156條二項,故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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