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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吃頭家睡頭家娘 MSN通姦 判賠30萬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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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4 00:23:5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真實的社會裡,真的有「吃頭家,睡頭家娘」!

  台北市陳姓製麵店老闆,前年從家中電腦MSN,發現陳姓妻子與李姓員工有親密對話,2人不僅提及彼此生殖器、性交過程,還用視訊裸露生殖器官,陳老闆憤而提告向李姓員工求償100萬元慰撫金,但李某辯稱「只是網路虛擬性愛,不算通姦」,台北地院認為本案雖未抓姦在床,但民事審判和刑案不同,不一定要直接證據才能認定通姦,認為MSN內容「超出虛擬性愛範疇」,認定2人通姦,因此判決李男應給付陳老闆30萬元。

  陳老闆昨天外出送貨,他的胞姊說,前弟妹與李某曖昧舉動「全市場都知道,我弟是最後一個知道」,法官只判李賠30萬元,「其實是便宜他了」。

  陳姓老闆在法庭上說,李某92年就到製麵店工作,99年製麵店所在市場已傳出李某和妻子過從甚密,妻子經常吵著要離婚,他從家中電腦發現妻子和李某親密對話,通話內容包括進出汽車旅館、性交及網路性交等,他因此痛苦不堪、常去精神科看病。

雖未抓姦在床 民事仍判賠

  法官採信陳某主張,認為MSN通話紀錄多次描述彼此生殖器及性行為,還在視訊裸露生殖器,如是虛擬性愛,不可能還在MSN討論規避通姦責任,及如何避免陳某發現。

  至於陳某在離婚協議書同意付陳妻50萬元,法官採信陳老闆主張,認為陳老闆只是念在陳妻與他育有3子、且持家多年份上,經檢察官居間協調勸解,才同意付錢,不表示陳某認為李某與妻子無姦情。

  陳老闆另告李某及陳妻通姦罪,陳妻也對陳老闆提告妨害秘密罪,但陳老闆與妻子達成離婚協議後,雙方皆已撤告。

法律教室: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規定,有配偶者與人通姦,可處1年以下徒刑。

但每個法官對「通姦」的定義並非完全一致,有的僅是書信中寫到曖昧字眼,就被法官認為構成通姦,但也有人全身赤裸,被抓姦在床,卻獲判無罪,目前審判實務上,對於通姦的定義,是視有無性交而定。

是否有「性交」的證據,為定罪關鍵;若無法證明通姦,但能證明第三者的行為,已影響到配偶的人格法益,另可依民法求償,如與已婚者熱吻、開房間,都可能侵權而面臨賠償。

妨害家庭的通姦罪,取證有先天的困難,加上性交的型態越趨多樣化,肛交、口交、愛撫、床戲、打手槍、指交、玩具交等,與男女性器官結合皆不相同,讓妨害家庭罪更不容易成立;法界人士表示,刑事告不成,還是可以提起民事賠償。

依民法規定,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刑事案件採證據法則,沒有相當的證據,足以認定妨害家庭罪嫌,會判處無罪;但民法與刑責的認定雖有關聯,卻沒有絕對關係,遇到外遇狀況,刑事責任告不成,還是可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依現有客觀證據、情況證據,足以證明男女「交情」匪淺,衣衫不整共處一室,足以造成另一半精神上損害,是可以請求民事賠償。

故本案例中陳某雖提告刑事通姦罪不成立,惟MSN對話紀錄可明顯認定雙方確有曖昧且發生性行為,民事對於通姦的認定較為寬鬆,受侵害之一方可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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