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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襲胸摸臀沒罪?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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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8-15 08:10:5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大家都還記得台中彰化地方法院的判決嗎?
襲胸摸臀沒罪的判決使得大家議論紛紛
我本身去查了一查 覺得這是法律的漏洞和矛盾的地方
為何法官判無罪?
為何判不是強制猥褻?
法條引用錯誤嗎?
這要從"個人感覺"說起

先從刑法224條"強制猥褻"說起:對於女以強暴 脅迫 恐嚇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實如果被強制襲胸摸臀有犯到"強制罪"但不違反此罪
原因是在"猥褻"二字
猥褻是必須使得被害男女有"性慾"才算
也就是說被襲胸摸臀五秒不會引起個人"性慾"
所以如果引用強制罪是對的 但是卻不是強制猥褻罪

我們再由罵人的觀點切入
在公開場合下罵人三字經就有公然侮辱罪
罵人才不到五秒就有罪 而且還要判賠
被罵後通常在三秒內就有反應
被襲胸摸臀也會在短時間有反應
可是卻要引起"性慾"才算猥褻
這真的是很矛盾

所以如果女性朋友有遇到襲胸摸臀的狀況
要跟法官說自己的感覺很敏感有感覺
這才會使得對方有強制猥褻的情況
不過還是希望立法者能立個法保護女性朋友才是

《 本帖最後由 黑色爵士 於 2009-3-29 23:0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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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8-15 19:10:19 |只看該作者
那個法官可能在想被摸得又不是我
所以下次要找人去摸他讓他感受一下那種切身之痛
看他要怎麼判
讓他判有罪也不是沒罪也不是
都是女人怎麼可能不懂女人被摸時那種被受屈辱的感覺
如果今天是一個男姓法官判這樣大家可以說他是個色胚
但是他是女的耶
那是不是下次遇到他可以拿碼表摸他呢
他若要告的話就可以說
你上次自己說沒超過5秒沒罪的
看他是要做何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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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8-16 00:17:26 |只看該作者
对啊∼我觉得那法官真的很有问题耶!
什么叫不会引起性欲就不是猥亵??
这样的话,叫那法官站在街上任人摸啊∼但是都不要超过5秒,看他有什么感觉!
这种裁决根本就是促使别人犯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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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8-20 17:55:38 |只看該作者
可是要引起被害人的性慾這點倒是滿奇怪的啊?
到時候有性慾會不會被法官判說:表示你也有些許的同意對方這樣做,所以無罪...冏
那強姦呢?難道也要被害者有性慾才算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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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8-20 18:02:02 |只看該作者
我覺得是起訴法條有誤,如果適性騷擾防制法第25條的性騷擾應該就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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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8-21 22:56:20 |只看該作者
個人覺得是那個法官的認知有異
性騷擾的定義就是: 異性對你的言行或舉止有不舒服的感覺, 且有明確表達不想再接受到那些不舒服的信息或舉措, 而施以的一方沒有停止時稱之為性騷擾

況乎婚內強奸都可以成立了, 怎麼不認識的人被襲胸, 再怎樣也不會有人大喊:好爽呦;
那就是犯罪, 那還有幾秒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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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8-23 11:04:10 |只看該作者
個人覺得有意圖就不對了!!!有出手就算是犯罪!!

婦女朋友還是要多多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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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8-23 12:53:16 |只看該作者
我覺得這個法真的很矛盾
那意思不就是只要還沒有引起性慾就不構成犯罪?
這樣對女性的保護不就 ...
真的要快點訂定一套合理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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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8-24 15:59:32 |只看該作者
如果有一天法官的女兒被摸,不知會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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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3-30 23:47:06 |只看該作者
這個判決後來被高等法院改判為刑法224條強制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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