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6-6-12
- 最後登錄
- 2024-12-4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22
- 閱讀權限
- 20
- 文章
- 26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房東想要以漲租來逼走大大﹐然而租賃契約係屬雙方合意所訂立之契約﹐不得由房東單獨調漲﹐因此如果房東欲調漲租金﹐大大可以拒絕。而且根據《土地法》97條﹐房屋租金不能超過房屋及土地申報總額年息10%(將房屋及土地申報總值÷10再÷12﹐就等於每月租金上限﹐超過部份房客可以不付)﹔也可以請求地政機關強制降低租金。
有許多房客在發生租屋糾紛時﹐才會發現當時所簽下的租賃契約是一份不公平的契約﹐這時候房客常會有質疑﹐為什麼這種契約還能成立呢﹖
針對這一點﹐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何謂「契約自由原則」﹐在民法債編中對於契約自由原則的敘述是﹕在私法關係中﹐個人之取得權利﹑負擔義務﹐純由個人之自由意思﹐國家不 得乾涉﹐從而基此自由意思﹐締結任何契約﹐不論其內容如何﹐方式如何﹐法律概須保護。
所以﹐只要這份契約不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也不牴觸公法的情形下﹐契約即可成立。
同樣地﹐在契約自由原則下﹐如果契約內容要修改﹐只要雙方同意即可修改﹐如有爭議﹐就必須依照法律來判定了。
所以﹐在以下的案例中-----
租金調漲的部分﹐在契約期限內﹐房東要調漲房租﹐需經過大大同意﹐如果你們不同意﹐房東是不能調漲房租的。
參考法條﹕民法債編契約自由原則
在提前解約的部分﹐如同上列的敘述提到的﹕租賃期間內一方若擬提前解約﹐需提前一個月告知。所以不管是房東或是房客﹐只要有一方想解約﹐不管是什麼樣的理由﹐都可以經由提前一個月通知之後﹐即終止租約。
參考法條﹕民法第453條【定期租約之終止】
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450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參考法條﹕民法第450條第三項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關於賠償的方面:假設板主,因個人物品多﹐搬家很麻煩﹐甚至可能需要請搬家公司幫忙﹐這樣子的花費﹐可能在你們的預算外﹐也造成你們經濟上的負擔﹐可以商請房東付一些協助板主搬遷的費用。
要看契約內是否有提及賠償的部分﹐如果沒有,外加房東不願意﹐板主就無法獲得賠償了。
參考法條﹕民法債編契約自由原則
大大應藉由這次的租屋裡得到經驗﹐那就是在契約內除了注意提前解約的約定之外﹐更要註明提前解約的一方所必須負擔的違約金額為多少。
可以給板主一個觀念﹐這份書面契約記載的是你們與房東雙方共同約定的事項﹐而且經過雙方簽名蓋章﹐表示租賃雙方同意這些內容且願意遵守﹐所以﹐不管契約的約定內容是什麼﹐雙方都有遵守的義務。
現在的狀況是房東要調漲不接受就解約,請大大搬離﹐大大有可能因為無法得到賠償而覺得受到不合理的待遇﹐但是如果情況相反﹐變成大大要提前解約﹐房東一樣無法要求大大賠償﹗
所以﹐在簽約之前就要看清楚所有的條文﹐是不是每一條大大.都可以接受﹐如果有疑慮就要與房東溝通清楚﹐才不會住進去之後又發生問題,看清條文及有效溝通才能保障雙方。
如大大﹐希望繼續居住﹐那麼﹐如果房東願意退讓一點﹐降低調漲的幅度﹐自己是否可接受做考慮
如果大大可以接受租金稍微調漲﹐那麼就多與房東溝通﹐就租金調整的幅度來做斡旋。
如果大大實在絲毫不願妥協﹐那麼,就必須要針對提前解約部分賠償金的金額來做溝通了。
前提是契約內是有提及賠償的部分﹐大大才可要求賠償金,金額則是看合約內容訂定。
當然,大大也可使用上頭我一開始提及的第三點著手也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