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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關於離職後合約的疑問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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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5-7 10:34:49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若我照合約上離職前六個月申請,接下來了,本人學的是機械系,現職做研磨加工類&車床,最近想找銑床但找得公司也會用的車床,因為兩項工作性質類似都是cnc方面,如果我造合約上說得,那不就我不能碰機械方面,請問我該怎麼辦?

只能那時金融風暴為了工作也得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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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5-14 07:47:27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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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基礎性的東西還好~~部過還是問一下勞工相關單位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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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5-11 23:01:33 |只看該作者

問勞工局吧@@

條款範圍到底涵蓋多廣...還是請教一下勞工局!
照理說只要沒有洩漏前公司機密,應該是都沒關係...
之前有面試過一家診所,醫生說要簽競業條款@@!
真是好樣的,醫生和護士競業條款一簽,
請問禁止離職醫生當醫生,那醫生還能做啥?賣魚丸嘛?
怪不得那個紅單貼很久都還在缺工XD
讓我做燕尾蝶 擁抱最後的美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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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5-11 06:58:49 |只看該作者
我是覺得不需理會.
擺明就是不平等條約.
資訊保密人人有責,但是不是要你簽字負責.
只要你不說,下一份工作在哪裡就好了.
大部分的老闆也不管你,放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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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5-9 09:05:40 |只看該作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台八十九勞資二字第○○三六二五五號函:
「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無效;另法院就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之爭議所作出之判決,可歸納出下列衡量原則:
1.企業或僱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
2.勞工在原僱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
3.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
4.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
5.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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