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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書刊上的「宗教裁判所」一詞,原譯自西文Inquisition,又譯為「異端裁判所」或「宗教法庭」,但原意是監察的意思。而且,它主要是西歐某個時期幾個國家的政治機構,所以譯成「宗教裁判所」是不恰當的。況且,這種機構既非是永久性的,也絕不是普遍的,它只是中世紀後期在西歐少數幾個國家,如法國、義大利、西班牙施行過一個時期,以後就銷聲匿跡了。因此,如果把它說成是天主教的制度是不對的。
事物的發生都有它的客觀原因,如果想了解異端裁判制是怎麼樣發生的,那就必須回顧一下它發生之前其初生地的社會情況。
十一世紀末在法國南部興起了一個頗具危險性的阿爾比異端派,他們自稱為卡達里(意為純潔),這是一種浸滿了摩尼教二元論的學說,而且走向極端。他們不但徹底否定天主教教義,還主張一切屬於物質的東西都是惡的。為達到善境,為救靈魂,人必須壓制肉軀,齋戒刻苦,甚至自殺。延續生命便是延續惡果。所以說婚姻、家庭、子女,都應禁絕。很顯然,這已經不是單純的思想問題,更是一個社會問題,是根本破壞家庭、動搖社會基礎的運動。
這些「純潔份子」確實能做到克苦厲行,潔身自好的地步,因此吸收了不少人入幫。他們又利用各種方法傳播,無孔不入,最後又使用武力,竟殺死了教宗的欽使。他們的勢力迅速擴展到整個法國南方和義大利北方。教會最初用和平宣講的辦法去糾正,但收效甚微。最後同樣受到威脅的奉教的王侯組織十字軍去圍剿,歷經二十年,方才平息。為了肅清殘餘的和潛伏的危險份子,教會和國家聯合成立了「異端裁判法庭」,先由教會審查是否有異端或叛教罪行,然後勸令罪犯悔改。如果其人願棄邪歸正,則給予一些處罰後釋放。如其怙惡不悛,則交給政府處理,一般施以火刑。
異端裁判雖然是一種嚴酷的行為,可是在當時來說,還是一種仁慈的表現。要知道在法庭成立之前,群眾因為痛恨這些異端份子,多次抓到他們的人,不分青紅皂白,不加審查訊問,立即處以死刑。這樣誤殺了許多善意受蒙蔽的人。
十五世紀末,在西班牙又興起了檢查制度。它的起因,是由於那裡的許多猶太人和摩爾人,為了掩飾他們不可告人的目的而假冒為天主教徒。國王斐迪南五世為了純潔教會和國家安寧,便恢復了異端裁判。辦法與前相仿,由教會甄別其信仰,由國家行使其制裁。由於國家濫用職權,過施酷刑,曾多次遭到教宗譴責。政府也因為不能完全達到目的,便以驅逐猶太人及摩爾異教徒而告終。
異端裁判制度確實收到了積極的效果,但也產生了不少的弊端。其中也有冤案錯案。這些事情的發生,主要是政治的而不是宗教的因素。正如近代德國史家阿丹.卡爾所說:「對異端的迫害,不是出自天主教的本質,而且產自中世紀的國家觀念和政治與心理態度。」(天主教教義)
對異教徒施行火刑,並不是中世紀天主教國家的創舉,在歐洲自古就喜歡動用火刑。迫害天主教的羅馬皇帝刁克里先,不但對基督徒施以火刑,並且對摩尼教徒也動用火刑。宗教革命的領袖之一加爾文,也曾把反對他的色末圖斯燒死。至於黨同代異、政治迫害事件,在任何時代,任何地方,都是罄竹難書的。十六世紀的再洗禮派,就遭到了其近支路德派的處以死刑;馬丁路德認為死刑是對他的異端派的妥善懲罰。
現代德國歷史家弗蘭贊說:「當時對異端施以死刑,不單單是因為異端邪說違反了信仰,而更是因為它破壞了立足於同一信仰的社會利益。」(見氏所著的《聖教史》一書)。中世紀的歐洲是政教合一的社會,國家與教會水乳交融,密不可分,危害教會就等於危害國家。中國古代禮法書《禮記:王制》上也說:「析言破律,亂名改作,執左道以亂政,殺。」總之,異端裁判制是歷史上的陳跡,也是特定時代,特定背景下的特殊事件。以今日之眼光來批評數百年以前的事,是犯了時代錯誤;以個別事件來控告整個教會,就犯了以偏概全的錯誤。
資料來源:《什麼是真理》 張澤著 更新日期:2002.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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