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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東西借人太久,恐要不回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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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28 10:27:34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 x 1
喬喬跟蓉蓉是很要好的朋友,買來的東西常常共同分享。有一天,蓉蓉到喬喬家,看到有一小尊水晶
雕飾的人像,霎時就被他炫麗的雕工迷住了,於是向喬喬表示要借回家去好好觀賞,喬喬當然一口答
應,結果這一借就是十五年。喬喬原本不以為意,但當他要向蓉蓉拿回該水晶雕飾時,蓉蓉卻推三阻
四,要還不還的,喬喬憤而向蓉蓉提起刑事之侵占罪告訴及民事的請求返還所有物。

根據刑法第335條第一項的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可
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在這裡,蓉蓉若是有佔為己有的意思,是會構成侵占罪而需承擔刑責。
但是依照同法第80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若其刑度是在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其追訴權
的時效為十年。所以,隔了十五年才提出告訴,在成罪的情況下,追訴權已經罹於時效,檢察官會為
不起訴處分,蓉蓉即無須負任何刑事責任。

在民事的部分,喬喬可以依照民法第767條的規定向蓉蓉請求返還該水晶雕飾。但是依照同法第1
25條的規定,請求權的時效是十五年,在十五年之間喬喬都未向蓉蓉討回該物,請求權就會罹於消
滅時效,蓉蓉可拒絕返還,只有等他主動要返還時,喬喬才可取回該物。

文章來源:Koexpert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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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29 23:58:46 |只看該作者
hamkchu 發表於 2011-9-29 05:28  
遇到賴子ㄋ常有的事我當兵時我酒肉朋友還將我上萬的安全盔送人ㄋ
...

你安全帽是鑲金的喔要上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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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29 05:28:24 |只看該作者
無限獲得 發表於 2011-9-29 02:34  
還好有看到這篇不然一般人根本沒讀過法律.像我弟弟一樣去當兵把機車借給朋友說他休假時要歸還.前幾次還好每 ...

遇到賴子ㄋ常有的事我當兵時我酒肉朋友還將我上萬的安全盔送人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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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29 02:34:12 |只看該作者
還好有看到這篇不然一般人根本沒讀過法律.像我弟弟一樣去當兵把機車借給朋友說他休假時要歸還.前幾次還好每次休假都能討到機車.到了最近借機車的人越來越皮已經第3次休假沒歸還機車了.後來要強制把機車要回來他朋友竟說他爸爸騎到南部去了.也真佩服她爸爸機車能從台中騎到高雄去.後來我跟弟弟講.在要不回來乾脆去警局報遺失好了.這才把機車要了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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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29 00:12:21 |只看該作者
借到15年也沒有向人討要,那也不必去討了吧!
一般最常見的應該是借錢的問題,借出去了沒有借據也就不必想要有回來的一天(就算有借據也不一定回得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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