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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絕對官僚 於 2011-10-28 00:44 編輯
新北市一家花藝公司的老闆趁與女員工獨處時,從女方身後強行環抱,用身體緊貼10多秒,事後還辯稱是幫她量體重。板橋地方法院今天依強制猥褻罪判刑被告6個月,得易科罰金。
檢警當時調查,35歲的被害女員工外型姣好,今年2月間受僱於被告開設的花藝公司,擔任花藝助理,任職期間被告已多次對女方言語性騷擾,女方為保住飯碗,只好隱忍。
根據法院判決書,女方今年6月與被告到新北市1間國小布置畢業典禮會場,被告竟趁四下無人時,從女員工背後環抱、雙手壓在女子胸前,並將身體緊貼女子的背及臀部。
被害人嚇得大喊「不要」,並奮力掙扎,被告仍緊扣女子身體10多秒才鬆手,女子事後報警並控告對方。
法律教室:
刑法上所謂猥褻,是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若其行為在客觀上尚不能遽認為基於色慾之一種動作,即不得稱是猥褻行為。
而刑法第224條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應是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為必要,始為立法本旨。
本案件中,被告到案坦承環抱女員工,但辯稱是在幫她「量體重」,被檢方依強制猥褻罪起訴。法官審酌被告利用被害人受僱於他,藉從屬關係對被害人身心危害,判他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易科罰金是指,該項犯罪原本科處有期徒刑或拘役,但得轉換為科處罰金者。依刑法第41條第1項本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以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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