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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債務人財產有三種方式:
(一)命債權人查報: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如認為有調查債務人財產之必要,原則上應命債權人查報;因為這和債權人的債權能否實現,息息相關,自應由其查報。實務上,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得以執行名義併同債務人基本資料(個人為身分證字號,法人為公司統一編號)向各地國稅局調閱債務人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和所得(存款、薪資等)資料,以便強制執行,而假扣押和假處分之裁定及本票裁定、支付命令等亦為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故不妨以此調查債務人財產。
(二)依職權調查:執行法院得依聲請,亦得自行依職權向財稅中心或其他機關,調查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受執行法院調查之機關,除係個人且有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拒絕(強制執行法第十九條)。
(三)命債務人報告:執行法院亦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於金錢債權上,未發見或雖發見但不足清償債權之責任財產或於物之交付執行,不知債務人應交付之財產何在時,命債務人報告(強制執行法第二十條參照)。
以上三種調查方法,第三種情形最少,效果最差,蓋人性上自我防禦,天性使然。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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