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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給孩子機會! 未成年竊盜擬修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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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6 00:29:57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有立委提案修法,希望將未成年竊盜改成告訴乃論,再給孩子一個機會。

  才10歲的阿妹在藥局裡東張西望,一伸手就把貨架上的治療咳嗽的八仙果和頭痛貼布塞進口袋裡,小小年紀鋌而走險當小偷,原來是為了阿嬤,阿嬤生病在家不停咳嗽不斷說自己腰酸背痛,阿妹知道家裡沒錢決定把東西偷回家讓阿嬤好過一點,阿嬤知道了好心疼,阿嬤的擔心是真的,阿妹的孝心的確會留下紀錄,偷竊是公訴罪。

  這樣的情況真的讓人心酸,為了不讓下一個阿妹留下終生烙印,有立委提議在這個會期提案修法,把未成年竊盜改成告訴乃論,以阿妹的例子來說,只要藥局老闆不計較,阿妹就不用留下紀錄,立法良善但要三讀恐怕還有爭議。

  就怕有人趁機鑽漏洞,就像這一個單親媽媽帶著孩子到超商買東西,結果看見前一個客人掉下的包包,竟然就唆使才6歲的孩子當小偷,把小孩變成大人的犯罪工具,但為了像阿妹這麼乖的孩子,法律的確要給他們更多的關懷和通融。


法律教室:
依據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法院得依實際犯罪的情節、動機、目的、手段,以及犯罪所衍生的危險或損害,以及犯罪後的態度等,斟酌裁決刑度。刑法的竊盜罪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一旦犯罪成立,經人舉發或提出告訴,由司法機關開始偵辦以後,即使事後當事人之間和解或宥恕,也無法撤回,不能任由雙方當事人「私了」。

然而,依照統計,我國少年兒童以觸犯普通竊盜罪最多,且常因經濟困窘,或因心智未臻成熟、貪玩所致,有些情況,甚至連被害人都願意憫恕;不過,目前不論普通或加重竊盜罪均屬非告訴乃論罪,一旦警察或檢察官知悉,即須移送法辦。但少年兒童犯竊盜罪儘管惡性再低、侵犯法條再微,卻仍須經歷警察逮捕、移送少年法院調查、審理、詢問等過程,極易產生犯罪學上所謂「汙名化作用」,從此留下烙印,甚至產生二次偏差行為。

所以,立委立法提議為積極保護少年、兒童健全自我成長,犯普通竊盜罪者,得有緩衝機制,即宜由被害人自行考量是否提出告訴,以避免少年兒童僅因觸犯微罪、卻須移送法辦。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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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6 23:27:01 |只看該作者
立意是很好
但難保被有心人利用成為作案工具
很多法律都是有這樣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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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6 08:58:02 |只看該作者
這樣會導致很容易被犯罪集團利用,因為未成年免責,所以犯罪更猖獗
不過如果只是竊盜罪其實也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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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6 00:39:42 |只看該作者
應該要微罪不舉 或是國中以下太小的也施以教育就好了
但對貪污的官員要判以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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