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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愛Levis 女賊腰圍太小登門再偷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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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7 00:38:31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女子賴小姐於週四(9/15)在三重偷了一件29腰的LEVI’S 519牛仔褲,沒想到尺寸不合,週一上午再度前往該店,想再偷一件大ㄧ點的,不料卻遭到眼尖的店員曾店員(女,22歲)與羅店員(女,28歲)識破抓人,三人拉扯中,賴女不惜拿出剪刀抵住自己喉嚨,還故意咬傷及抓傷兩名店員,沒想到還是被及時趕到的員警制伏。

  店員表示賴女於週四(9/15)晚間七點來過店裡,當並沒有特別注意她,直到週五(16號)清點時發現一條價值3900元的LEVI’S 519牛仔褲不見了,調閱監視器後才發現是賴女所為。週一(19號)上午11點,遭竊店家還沒開始營業,賴女便在門外等候,表示想要試穿32腰的LEVI’S 519牛仔褲,由於賴女兩次犯案都穿著桃紅色的NIKE連身運動服,所以店員一眼就認出是她。

  賴女試穿32腰的褲子之後隨手放進包包,心滿意足的離開店舖,曾小姐與羅小姐見狀趕緊上前表示想要檢查賴女的隨身物品,情急之下,賴女不但加速離開還以腳部攻擊兩人,兩人爲了阻止賴女離去還發生拉扯,過程中賴女不僅咬傷曾的左手虎口,同時也抓傷羅的右手,最後還拿出預藏在包包裡的剪刀抵住自己的喉嚨大聲咆哮『信不信我真的會刺下去,我要走,不要逼我』,曾羅二人表明已經報警不能讓賴女離開,過程中賴女又持剪刀劃傷羅毓晴左手虎口,所幸警方迅速到達現場壓制賴女,並且將她手中的剪刀奪下,隨後警方從她的包包裡取出兩件LEVI’S 519牛仔褲,並以竊盜及強盜將她移送法辦。

法律教室:

本案件中,賴女有不法所有意圖竊取牛仔褲之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20條竊盜罪之規定。所謂竊取,是指未經過他人同意,以和平手段破壞他人動產之持有,並置入自己持有支配之下。而不法所有意圖,是指行為人知道其對物之取得並沒有法律上原因,而企圖將他人支配管領下之動產加以移動並且僭行所有權人地位的心態。

◎ 強盜
強盜與竊盜,僅是取得財物之手段不同,就意圖為不法所有,以非法方法取得他人之財物而言,兩者並無差異。

行為人如果當場施以強暴、脅迫,其程度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意志自由,至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而不得不為財物之交付者,應屬強盜。而強盜罪所謂「不能抗拒」,是指行為人所為之強暴、脅迫等不法行為,就當時具體事實,予以客觀之判斷,足以使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達於不能或顯難抗拒之程度,縱被害人未經抗拒或抗拒失敗,均屬之。

本案賴女情急之下,不但加速離開還以腳部攻擊兩人,爲了阻止賴女離去還發生拉扯,過程中賴女不僅咬傷曾的左手虎口,同時也抓傷羅的右手,最後還拿出預藏在包包裡的剪刀抵住自己的喉嚨大聲咆哮『信不信我真的會刺下去,我要走,不要逼我』,曾羅二人表明已經報警不能讓賴女離開,過程中賴女又持剪刀劃傷羅店員左手虎口,已符合強盜罪之構成要件。

◎ 兇器
刑法上所謂兇器,是指凡客觀上足以使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器具均屬之。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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