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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信徒走火入魔 判決離婚獲准!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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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5 01:00:49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一名婦人近十年來虔誠信仰宗教,甚至已走火入魔,就連家庭生活費、賣房子的錢,全都奉獻給教會;丈夫認為已無婚姻生活可言,向新竹地院訴請離婚。不過這名婦人在出庭答辯時,不但言必稱神的旨意,還寫了廿頁讚美神的言詞,連法官也快抓狂。由於婦人一切全都稱是神的旨意,法官認為兩造的確難以維持婚姻,最後判決離婚獲准。

  新竹縣劉姓男子與妻子結婚廿年,育有一子一女。十年前妻子信仰宗教,虔誠的讓丈夫難以忍受,認為妻子已經走火入魔,不但把生活重心全都放在教會上,把一切都歸於神的旨意,甚至把家庭生活費、房子售出款,全部奉獻給教會。就連夫妻二人口角,妻子還是把神的旨意掛在嘴邊,讓劉姓男子終於忍無可忍,向法院訴請離婚。

法律教室:

本案件中,妻子走火入魔之行為顯然已構成民法1052條第二項所稱之難以維持婚姻的情形,所以丈夫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民法1052條第二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其立法本旨,乃以同條第一項各款列舉之離婚原因,過於嚴格;故增列第二項,即夫妻一方之事由,雖不備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要件,祇須按其事由之情節,在客觀上,確屬難以維持婚姻生活者,亦在得請求裁判離婚之列(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二號判決),故夫妻間具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以外之重大原因,其婚姻已達無從維持者,無過失之一方仍得訴請法院准予裁判離婚。

◎所謂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之ㄧ方有法定事由時,可求法院判決離婚,如果法院認為有理由時,應以判決解消其婚姻關係。

◎於何種情形夫妻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夫妻結婚同組家庭,共營同居生活,理應互敬互諒,互相扶持,以維持婚姻生活之永續發展,惟一旦感情生變,破鏡難圓,雙方無願維持夫妻關係,得由夫妻雙方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以協議方式離婚,如雙方無法協議,於具備民法1052條之法定原因時,亦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解消雙方之婚姻關係。

判決離婚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亦即以法院之判決來消滅夫妻之婚姻關係,必須由欲行離婚之配偶一方為原告,而以不同意離婚之他方為被告,主張婚姻具有民法1052條之事由,並檢附相關證據,請求管轄法院判決。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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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天使(八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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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5 23:11:27 |只看該作者
有信仰是很好,但入迷了就很不好了,萬一入魔了就更不好了,本帖的那個婦人應該是算入魔了
薪車杯水實不濟
水漲那船徧不高
不欲捉襟卻見肘
足不出戶省開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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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5 02:58:40 |只看該作者
宗教有時真的很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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