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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30年後 老翁冒出三子女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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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26 01:13:06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婚後同居只有四天,怎麼會有三個小孩?」今年八十一歲的朱姓老翁,在民國七十年與古姓女子結婚同居四天後,古女就不告而別。

  然而朱姓老翁日前才突然發現名下多出三個小孩,分別是廿九歲的朱女、廿四歲的朱男及廿歲的古男。老翁向台東地檢署提出民事及刑事訴訟,卻因為都已經過追訴期,因此兩案都不起訴,三名小孩仍是老翁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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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序部份:
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案件的處理,兩者的受理機關不同,處理程序也不同;民事案件的受理,以其具管轄權之法院為受理機關,而刑事案件,則由有管轄權的地方法院或地檢署為起訴或告訴。本篇新聞內文寫道「向台東地檢署提出民事及刑事訴訟」顯然有誤。

2.追訴期與除斥期間:
(1)追訴期:
此名詞僅適用於刑事犯罪,係指犯罪發生後,基於法律規定,因一定期間之經過,不提起公訴或自訴,被害人或有權告訴之人就不可以再請求對行為人加以處罰。而該期間即稱之為追訴期。

(2)除斥期間:
此名詞僅適用於民事訴訟,指自權利發生時起,權利人不於法定或約定期限內行使權利,因而使權利歸於消滅。簡言之,除斥期間就是「權利存在期間」,過了該期間,權利即告消滅。

(3)綜上所述,新聞中所指超過追訴期係指老翁提出刑事告訴的期間已超過法定期間,而民法1063條所規定2年內提起否認之訴,該期間則為除斥期間。本篇文章將「追訴期」同時用於刑事與民事訴訟,實為謬誤。另外,檢察官偵查終結,「不起訴」只適用於刑事犯罪,民事案件中,法院若不為否認親子關係之判決,應係「原告之訴駁回」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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