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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網路罵女友"公廁" 判賠8萬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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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0 00:19:33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 x 1
  台北市1名梁姓男子與女友感情生變,憤而在女友部落格上貼文稱她是「公廁」,還傳簡訊揚言要把她裸照刊登在臉書上。法院認定梁男侵害女友名譽權、自由權,判決賠償8萬元。刑事部分,法院依公然侮辱罪、恐嚇罪判梁男拘役55天,得易科罰金。

法律教室:

此案梁男因與女友分手,在網路上辱罵女友是「公廁」,其意指女子與多人發生性行為,性生活淫亂,使女子名譽遭受詆毀,故構成公然侮辱罪。甚至揚言將兩人相愛時所留影的裸照,要發佈在網路上,欲加害他人名譽,此行為構成恐嚇罪。因此,被法官判拘役55天。

而女子另可刑事附帶民事求償,因網路上辱罵「公廁」及揚言「散佈裸照」之行為,造成女子的名譽及精神損害,可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求償,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而刑事附帶民事求償是不需要繳交民事訴訟的裁判費。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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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0 01:40:47 |只看該作者
但是如果男方能舉證屬實的話 哪這樣會不會又要改成男方控告女方誣告阿 = =?"

點評

我的  公然侮辱罪就像罵人三字經一樣,不管你如何舉證對方是性氾濫也沒用  發表於 2012-1-10 20: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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