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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未成年袁氏兄妹在父母親離婚後,發現中國籍歐姓母親從他們多年存放壓歲錢的帳戶中,分別提領3萬4千及3萬8千元,戶頭內都只剩1千多元,袁父代為提起訴訟要求歐婦返還,歐婦辯稱這筆錢當初用來為兩兄妹買床鋪及衣櫃,台中地院法官查出確實有買,所以判決不用還。
袁父代理提起的訴狀中指出,兄妹在土地銀行帳戶都有存款,哥哥有3萬5367元、妹妹有3萬9048元,可是98年11月20日,父母親離婚前10個月,歐婦從他們帳戶中分別提領3萬4千及3萬8千元。
袁父指出,這是小孩累積的壓歲錢,屬於小孩的特有財產,即使父母要處分,也要基於子女利益而處分。
開庭時,歐婦坦承有從小孩帳戶提領這些錢,但辯稱是為了幫小孩買床鋪及衣櫃;袁氏父子也供稱,歐婦確實有買床鋪及衣櫃給他們,法官認為歐婦的行為沒有危害小孩利益,沒有理由要求償還。
法律教室:
春節將屆,小朋友最喜歡的,莫過於領壓歲錢,但年紀小時、壓歲錢都由父母「代管」;很多小朋友以為,長大了可以順理成章向父母要回壓歲錢,但其實未必,如果父母把這些壓歲錢都花在小朋友身上,小朋友可能就要不回來了。
依第1087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未成年子女過年時所領的壓歲錢,係由長輩依照習俗所贈與,意謂祝福新的一年平安健康,故未成年子女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屬贈與所取得,為特有財產之一種,又依同法第1088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故父母將未成年子女因贈與所取得的壓歲錢加以保管,其有處分收益之權利,但如非基於子女之利益,尚不得處分之。
案例中,孩子的母親即歐婦確實處分其未成年子女帳戶中的壓歲錢,但其係用來為子女購入床舖及衣櫃,法院認定歐婦提領這些錢並未危害子之利益,故無須返還。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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