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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男方指控女方騙婚,求償60萬元。女方雖承認未圓房,但指對方只求歡一次,又沉迷電玩,同意分手。法官則認為夫妻互信基礎動搖,判決勞燕分飛,但女方不用賠償。
法律教室:
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重大事由是難以維持婚姻,這是比較抽象的,並無一定之情況,這部份為法官自由心證。例如:個性不合、分居已久,只要有明確的事證,均可提出請求判決離婚。本案例中,因兩人無上述法條中情形,且雙方在結婚過程中,均有雙方家長及媒人做見證,顯然被告沒有騙婚的意圖,但是夫妻雙方的互信基礎已經動搖,2人也同意分手,因原告也有過失,所以駁回求償理由。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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