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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台商被兩岸歹徒連手綁架勒贖四億元,在被綁期間該名台商在公海漂泊至少六千三百公里,最後被丟在澎湖無人島險礁嶼上,共被囚禁五十二天。
法律教室:
擄人勒贖罪的構成要件是意圖勒贖而擄人,所謂的「擄人」是將被害人擄走脫離原有處所,使其喪失行動自由,而置於加害人的實力支配之下。主觀上要有故意和勒贖的意圖,「勒贖」就是要求贖金以換取被害人身體自由的意思。
而擄人勒贖罪區分既遂或未遂,並不是以是否取得贖金為標準,而是以被害人是否居於加害人的實力支配之下,亦即加害人是否可控制被害人的行動自由為判斷標準。
上述案例中,該名台商已被歹徒由原處所擄走,在公海上漂流甚至丟在海島,顯已喪失行動自由,而置於歹徒的實力支配之下;主觀上歹徒有要求贖金4億元的故意和勒贖意圖,雖然最後並未取得贖款,但並不影響既遂的成立,構成本罪。
最後,犯罪行為人為多數,主觀上有共同的行為決意,客觀上共同實行或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ㄧ部分,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為共同正犯。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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