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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租屋處發現遭人裝設竊聽器材,疑似是妻子懷疑他有外遇,委託徵信社裝設,警方依妨害秘密及侵入住宅罪嫌將徵信社員工送辦。
法律教室:
侵入住宅罪的「侵入」,指的是未得居住權人同意的進入行為;「無故」指的是沒有正當理由。本例中,徵信社員工未得該男子之同意而進入該租屋處,而其理由僅是因為該男子的妻子懷疑該男子有外遇,並無正當合法化的理由,故構成本罪。
窺視竊聽竊錄罪的「無故」,仍是指沒有正當理由,而其必須是行為人「使用工具或設備」而取得他人私密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所以僅是使用肉眼偷窺之行為,並不會構成本罪。
本例中,徵信設之員工,於該男子租屋處,裝設竊聽器材,並未經該男子之同意且無正當理由,而該竊聽的內容,是屬於該男子於租屋處非公開之談話,故構成本罪。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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