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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一名女子多次在家門口罵鄰居「沒格調沒水準沒讀書沒知識」等話,被罵的鄰居認為名譽受損,於是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最後法官審理後判該名女子需賠償鄰居3萬元。
法律教室:
按民法上名譽權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其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又所謂相當金額,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名譽受損情節是否重大,以及加害人與被害人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加以判斷。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
本案中該名女子係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住處前,以「沒格調沒水準沒讀書沒知識」等粗鄙之穢語辱罵鄰居,依社會之通念,該言詞有影射他人知識水平低落之意思,足以使一般人產生難堪不悅,因此客觀上對被罵鄰居之人格及社會評價確實有貶低之意味,堪認該女子確有故意侵害他人名譽之侵權行為。被罵鄰居原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為10萬元,惟法院斟酌兩人之身分、學歷、資力、公然侮辱之內容、次數等一切情狀後,認為應以3萬元為允當。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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