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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明為劈腿 卻反誣告性侵 誣告罪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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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1 06:59:45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北部在鐵板燒店工作的徐姓廚師,目擊自己的翁姓女友與另一名李姓廚師在店內發生性關係,徐男先要求李男簽下和解書及100萬元本票,再教唆翁姓女友向警方誣告遭李男性侵。

  經台北地院審理後,依誣告罪判徐男4個月,仍可上訴;翁女已被判2個月,緩刑2年確定。

法律教室:

一般社會常見案例,與男女朋友或是夫妻以外之人發生性行為,反告對方妨害性自主,可能觸犯誣告罪。

所謂該管公務員,指有權接受申告而開始刑事訴訟程序,或行政懲戒程序之公務員,但如只能不能積極證明為虛偽或因證據不充分,不得成立誣告罪;

所謂誣告,乃指虛構事實而向該館公務員申告,但若出於誤信、誤解、誤認或懷疑有此事實,或對於其事實誇大其詞,或資為期訟爭上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其目的在求判明是非取直者,仍不得謂屬於誣告。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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