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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飲酒者執行法度的條件是:
1、飲酒者是理智健全的;理智健全是受教律責成的關鍵。精神失常者和呆傻者飲酒後,不受法度。
2、飲酒者是成年的:未成年人飲酒後,不受法度。因爲他沒有到受教律責成的年齡。
3、自願飲酒者:逼迫飲酒者,不受法度。無論是以死相脅,或以痛打相脅,或以霸佔財産相脅,因爲受強迫飲酒不算爲犯罪。
伊本•安巴斯的傳述:穆聖說:“真主已赦免我的教民錯誤的,遺忘的和被人強迫而做的。”受強迫犯罪,不算爲犯罪,也不受法度。因法度是針對犯罪而制定的。如果一個人渴之已極,找不到水,而找到了酒時,可以用酒解渴,同樣,找不到食物幾乎餓的要死的人,也可以用酒充饑。這兩種人屬於爲勢所迫者,因爲這種情況下,靠酒維持生命是必要的。必要的情況下,可以使用非法品。
真主說:(凡爲勢所迫,非出自願,且不過分的人,〔雖吃禁物〕,毫無罪過。因爲真主確是至赦的,確是至慈的)(《古蘭經》二:173)。
伊本•固達麥說:胡咱弗之子阿布頓拉被羅馬人俘虜了。他們把他監禁在一個房中,房中有摻酒的水和烤豬肉,逼迫他吃豬肉、喝酒,就這樣把他監禁了三天,但他拒絕吃、喝。他們怕他被餓死,就放了他。阿氏說:指主發誓!雖然爲勢所迫時真主允許我吃豬肉、喝酒。但我堅守伊斯蘭教義,沒讓他們的陰謀得逞。
4、知道所飲的飲料是醉人的酒。假若不知道是什麽飲料而喝了酒時,可以對其不執行法度。假若仔細觀察後飲了酒,那麽,象這樣的人不被原諒。詳細瞭解後執意犯罪者必受懲罰,該鞭打。
若一人飲了一種飲料,不知道是不是酒,同時衆法學家對此問題有異議時,象這種人不受鞭打,因爲分歧的問題是有嫌疑的,有嫌疑就不能執行法度。同樣,一人吃了已發酵的葡萄汁中未發酵的葡萄,同時他不知道吃這種葡萄爲非法,那麽象這種人不受到法度。其實衆法學家公決;吃這種葡萄爲非法。如果上述的當事人是在敵佔區或他剛信奉伊斯蘭,而不知道所飲所食的東西爲非法,那麽對他不執行法度,因爲他的無知是免受處罰的理由。如果他住在穆斯林區域,而不是剛信奉伊斯蘭的,那麽對他要執行法度,他沒有免受處罰的任何藉口。因爲這是最起碼的宗教常識。
來源:伊斯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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