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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竹市鐵皮屋火警 五人逃避不及命葬火窟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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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0 18:36:26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新竹市明湖路一處鐵皮屋,清晨兩點四十五分發生火警,儘管消防人員不到半小時就將火勢撲滅,但在清理火場時,在鐵皮屋內發現五具焦屍。警方和消防人員初步調查,懷疑有人縱火,警方已找到逃出火場的屋主與涉及縱火的彭姓男子,目前正深入調查當中。

  位於新竹市明湖路三百六十七號之二的一處鐵皮屋工寮,清晨兩點四十五分發生火警,消防局據報後趕往滅火,火勢在十五分鐘就控制,卅分鐘內撲滅,不過消防人員在清理火場時,在鐵皮屋內的廁所內,就找到四具焦黑屍體,一旁也有一具不及逃離火場的焦屍,一場小火警卻造成五人傷亡,連警方和消防人員也嚇了一跳。

  警消指出,由於鐵皮屋內堆放大批的易燃物,火勢一發不可收拾,加上鐵皮屋只有一個出口,被大火阻擋逃生途徑,才造成現場三男兩女都被火燒死。而幸運逃出火場的周姓屋主,四肢都被火燒傷,目前送醫救治當中。初步調查起火原因,可能是案發當時,周姓屋主與一群朋友在鐵皮屋內飲酒作樂,席間與彭姓男子發生爭吵,彭姓男子離去後憤而縱火,等鐵皮屋發生大火時,一群人才倉惶逃生,周姓屋主夫妻二人都被火燒傷送醫,至於被指縱火的彭姓男子也送醫救治中,確實的火警發生原因,仍由警方和消防人員鑑識當中。

法律教室

新竹市一處鐵皮屋發生火警,導致屋內四人死亡,彭姓男子涉嫌縱火嫌疑之大,目前警察正在深入調查中。

依民法第173條第1項之規定:
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放火,係指以火力燃燒特定物之行為或助長有火力之行為,該條文中所稱供人使用之住宅,以案發當時段該住宅平時有人在內使用為已足,不必以放火當時有人在裡面為必要;燒毀,係指燃燒毀損之義,亦即標地物因已燃燒結果喪失其效用而言,若燒毀行為尚未造成住宅房屋構成之重要部分燒毀,未達住宅房屋本身喪失效用之程度,則僅能以未遂論。

本案件中,彭姓男子所縱火之鐵皮屋,乃符合法規所稱之供人使用之住宅,且彭姓男子之行為製造法所不容許之公共安全法益之風險,具客觀可歸責,且主觀上對其放火行為及該屋為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有認識,具有放火之故意,遂可能涉及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

現今放火案件層出不窮,無非小孩玩火釀禍或是大人故意縱火,無論其是否有意,皆可能構成公共危險罪,刑度相對一般犯罪來的高,若有導致他人傷亡,則可能以殺人罪論,或是建物毀損涉及毀損罪等,則會數罪併罰。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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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0 18:52:09 |只看該作者
小孩子也會有可能有公共危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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