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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偷盜罪的法度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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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1 14:20:47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一旦盜竊罪確定後,必須要執行法度,那就是從偷盜者的手腕割去右手。真主說:(偷盜的男女,你們當割去他們倆的手……)(《古蘭經》五:38)。失盜者和法官不能赦免法度。同樣不許用更輕的其他刑罰來代替割手之刑或延期執行,或不執行。但什葉派主張:通過失盜者的原諒,可以免去偷盜者割手的法度。法官因某種利益,有權免去一部分賊的割手之刑。也可以延期執行。但這違背了正統派學者的主張。穆聖說:“你們私下可以自行互相寬免刑罰,一旦上訴到法官那裏。他要赦免,則真主不赦免。”

若賊再次偷盜時,割其腳,割掉手、腳後。第三次又偷了東西時,對此問題法學家們有異議:艾布·哈尼法主張:處罰、監禁。

沙菲爾等學者主張:再割掉左手,再偷盜,再割掉右腳。若還偷盜,就處罰,監禁。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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