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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抵命的條件有三:
1、抵命者應是成年的,理智健全的,若抵命者是小孩或精神失常者,則任何人在實施死刑中不能代替,無論是父親,受遺囑者和法官都不能代替,須把兇手監禁起來;小孩直到成年,精神失常者等到恢復理智。穆阿威葉監禁了殺人兇手海色熱姆之子胡德布,因爲他年少未達到抵命的年齡,這事發生在聖門弟子時代,對此任何人沒有提出異議。
2、受害者的家屬都同意實施抵命,他們中的任何一人無權單獨要求抵命,若徵求每個人的決擇權前,他們中一人不在家或是未成年或精神失常時,須等不在家者直到回家,未成年者直到成年,精神失常者恢復理智。因爲凡有主事能力的人,任何人不能代替他,擅自代替是侵權行爲。
艾布哈尼法主張:小孩殺人抵命案中監護人有權實施自己的權利,不必等待小孩成年,若受害者家屬中的任何一人寬免時,抵命被免去,因爲抵命權不能分別實施。
3、懲罰兇手不能傷及無辜
若一個孕婦須要抵命時,不能馬上處死她,直到其分晚、哺乳期結束。因爲處死孕婦會傷害胎兒的生命,哺乳前處死她時,嬰兒會受到傷害,若哺乳後,能找到奶媽,就把孩子交給奶媽,讓她去抵命,因爲其她人可以哺育孩子,若找不到奶媽和承擔撫育的人時,則讓她繼續哺乳兩年,直到斷奶。
《伊本·馬哲聖訓集》中有:穆聖說:若一孕婦故意殺了人,那麽,她不立即償命,直到生下孩子,哺乳結束。若孕婦犯了通姦罪時,不立即執行以石擊斃的刑罰,直到生下孩子,哺乳結束爲止。同樣孕婦在傷害別人的肢體後,要抵償時,不要讓她立即抵償,直到生下孩子,即使未哺乳孩子。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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