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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償肢體的條件有三:
1、避免殘酷:就是要從關節處割掉肢體抵償或從關節連接處割去。所以,除牙齒外的骨頭被打碎時不抵償,腹部創傷不抵償,損傷前臂局部時不抵償,象這些地方若要抵償,會失去公正。免不了使人殘酷。
2、抵償的肢體名稱和部位要相同:所以左、右不能交錯抵償,無名指和小姆指不能相異的抵償,因爲名稱不一樣,即使雙方情願,因爲肢體的部位不一樣,所起的作用不一樣,所以不能交錯抵償,但部位的形狀一樣時,可以交錯抵償。
3、受害者和兇手的肢體同樣要健全和完美,所以,不能用殘廢的肢體來抵償健全的肢體,也不能用殘缺的手來抵償健全的手,但可以用健全的肢體來抵償殘廢的肢體,用健全的手來抵償殘廢的手。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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