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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為生洋娃娃 買進烏茲別克孕母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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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30 17:53:52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 x 1
  邵姓富商與郭姓醫師在烏茲別克合夥開LED電子工廠,兩人也分別在台經營醫療器材販賣,以及在基隆市七堵區開設醫科診所,自96年底迄今,以赴中國文化大學語言中心學中文、假結婚名義,花了三萬元美金找四名金髮藍眼烏茲別克女子來台,以人工胚胎植入方式,借腹生子後,烏茲別克女子隨即離台,至今已生下四名不滿二歲的稚齡「洋娃娃」。

  次年3月,其中一女在診所進行人工生殖手術,遭檢驗出患愛滋病,富商與醫師違法案情因而曝光。

法律教室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工生殖法
第10條前段
 (捐贈生殖細胞提供使用之限制) 
人工生殖機構對同一捐贈人捐贈之生殖細胞,不得同時提供二對以上受術夫妻使用,並於提供一對受術夫妻成功懷孕後,應即停止提供使用。

第13條前段 (禁止使用特定人捐贈之生殖細胞) 
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不得應受術夫妻要求,使用特定人捐贈之生殖細胞。

第31條第1項 (處罰) 
意圖營利,從事生殖細胞、胚胎之買賣或居間介紹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36條第1項 (告訴乃論) 
以詐欺或脅迫之方式使人為第23條第1項或第24條第1項之同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教唆犯及幫助犯罰之。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拘提郭男、連男、邵男、烏茲別克籍連妻「麗塔」、烏茲別克籍邵妻「麗娜」、協助人工受孕的北市蔡醫師、二名保母、二名未滿一歲連妻的雙胞胎。訊後依觸犯人工生殖法、偽造文書罪嫌,移送法辦,深夜邵姓商人、連男以10萬元交保,郭男20萬元交保。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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