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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GH12 於 2012-4-13 20:50 編輯
ginhome23 發表於 2012-4-13 14:29
哀~~你忘了
那名少女有開出2億的賣身契
這邏輯是什麼跟什麼阿?
如果少女開價..強姦犯肯給.當然上床是擬情我願的對價關係..旁人不會多說什麼..
可是事情是....少女開價想喝阻強姦犯..強姦犯不肯給..就硬上..
還高呼硬上無罪又有理.強姦應免費..眾人圍觀要鼓掌(附帶告少女抓傷牠)....
這...
莫非太久沒出門?世道變了?還是有人看不懂字?
打錯字是攤快...看不懂整斷文就慘了...
以下....
土地徵收條例第一條即指出立法目的:「促進土地利用,增進公共利益,保障私人財產」。而憲法第15條也指:「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應予保障。」因此任何土地徵收政策、手段,都應以保障人民財產為前提。
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指:「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這條規範土地徵收必需有「公益需要」的前提,徵收範圍要以「必要性」為原則。
憲法賦予人民自由!
憲法保障人民財產安全!
憲法保障人民居住自由!
國家定義任何法條都不得牴觸憲法.有牴觸憲法視為無效法則..如憲法規範中第15.22.條文保障
難道這些憲法就因政府、建商共同的利益而成了名存實亡的法條嗎?!
以上....有懂字的人看的懂嗎?還是懂裝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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