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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9 18:52:11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因傷害別人、侵害他人而受了損失時,那麽,無抵償、無血鍰。

1、咬人而掉下牙齒:若一人咬了另一人,被咬者因掙脫而弄掉了咬者的牙齒或撥下胡髯時,被咬者不負任何責任。因他不是侵犯者。胡索尼之子儀姆蘭的傳述:一人咬了另一人的手,被咬者撥手,將咬者的門牙弄掉,告知穆聖,穆聖說:“你們的一人象公駝一樣,咬自己同胞的手,故無賠償無血鍰。”馬立克主張:須賠償,但此主張又悖於聖訓。

2、未經同意窺視他人家而刺瞎眼睛是否有賠償:

誰從他人的門或門縫窺視,而刺瞎眼睛時,窺視者咎由自取,不被賠償。若未故意偷看時,沒有罪惡。《穆斯林聖訓實錄》中有:有人向穆聖詢問,偶然看到女人怎麽辦?穆聖說:“你當轉移視線。”《艾布達吾德聖訓集》中有:穆聖對阿裏說:“你連續的不要看女人,你只看第一眼,不可看第二眼。”

若未經許可窺視他人的住宅,而宅主刺瞎窺視者的眼睛時,不賠償。艾布胡勒的傳述:穆聖說:“誰未經許可看了一人的家,家主刺瞎其眼睛時,家主對他無賠償、無血鍰。”一說:穆聖說:“假設有人不經你的許可窺視你,你用石擊之,傷其眼,你毫無罪過。”

賽爾德之子賽海裏的傳述:一人向穆聖房內窺視,穆聖正在用梳子梳理頭髮,穆聖對他說:“假若我知道你在窺視我,我必定用梳子刺瞎你的眼睛。規定要求主人許可後入家是爲了提防窺視。”沙菲爾派、罕伯裏派的主張與聖訓相同。哈奈菲派、馬立克派主張與此相反,他們主張:誰未經家主的許可而窺視,家主用石擊瞎了眼或用木棒刺瞎了眼時,家主須得賠償。如果一人闖入別人家窺視,並與家主的女人擁抱,而未性交時,不許刺瞎其眼睛,也不允許使他致殘,因爲這種罪惡的行爲,不該受這樣的懲罰。這種懲罰違背了正確的聖訓。

伊本·蓋伊目說:對窺視者處以這樣的懲罰是違背教法原則的。但真主只允許以眼償眼,並非一看而挖眼。因此,假若一人用口舌傷人時,不能割舌,用耳竊聽時,不許割耳。有的學者主張說:對窺視者處以這樣的懲罰是教律的基本原則之一,所以,誰相反此例,等於違背了教律的原則。真主只規定以眼償眼,是針對抵償所規定的。至於窺視不能帶來害處和侵犯,窺視者的眼睛被刺瞎時,對此天經中既沒有規定刺瞎眼睛的條文,又沒有制止。聖訓原則上解明瞭《古蘭經》未說明的律例,並非違背《古蘭經》的論斷。其實刺瞎眼睛是抵償的另一種形式,而非真正的刺瞎眼睛,也不該用笨拙的方式提防本應用最捷徑的方法提防的事件,因爲目的是提防別人的傷害,所以,若用棍能防備時,不該用劍去防備。偷看不該看的東西,且用隱蔽的方式窺視的人,這種人應另當別論,而他並不是行兇者,也不是有仇恨的復仇者,這種僅僅的用隱蔽的方式偷看的目的只是看看而已。

假若要求被看者舉證窺視者犯罪的證據時,他無能舉出。假若被看者用捷徑的方法能防備時,窺視者的偷看不會造成侵害罪。只是一看而了之。

完美的教律通不過上述兩派學者的主張。對我們最適宜、最能止住犯罪的途徑是聖行所教導的;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刺瞎窺視者的眼睛。若沒有以仇視的眼光窺視時,不必射石擊眼。若以仇視的眼光窺視,被射瞎眼睛時只怪自己。擊瞎眼睛、咎由自取。射石者不算爲虧害者,而窺伺者只是自討苦吃。完美的教律不可能廢除這種受害者的權益,也不可能要求被看者舉證,而後去懲處窺視者。真主的裁決是依照對他使者所規定的律例,誰的裁決對堅信的民衆看來比真主的裁決更好呢?

3、爲了維護生命,保護財産,捍衛名節而殺人怎麽辦?

爲了維護自己的生命或他人生命,保護自己財産或他人的財産或保護自己名節殺了人或動物者,無任何賠償,因爲保護生命、財産免遭傷害是主命。若只能用殺人的途徑來防範時,就應該用此種途徑,殺人者無任何賠償。艾布胡勒的傳述:一人來請教穆聖:主的使者啊!請你告訴我:假若一人來搶我的錢財時,怎麽辦?穆聖說:“你不要給他。”他問:“如果他殺我時,怎麽辦?”穆聖說:“你與他撕殺。”他又問:若我被殺死時,我有什麽報酬?穆聖說:“你算爲烈士。”他又問:若我殺死他時,他有什麽惡報?穆聖說:“他居住火獄。”

伊本·哈茲姆主張:賊和其他人無理的來搶誰的財産,他有能力嚇跑或阻止賊行竊時,不許殺死賊,這種情況下殺死他,須得交納血鍰。若他估計賊搶先要殺死他時,他應殺死賊,無任何賠償,因爲他的行爲是正當防衛。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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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0 01:49:59 |只看該作者
挖  各教派 果真有些許的不一樣~
真令人值得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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