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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訂婚時女人的最親近的監護人在場,那麽,較遠的親屬無權監護。如父親在場,兄弟、伯叔等無權監護。如果兄弟和伯叔未經父親的同意,或未受委託而擅自替未成年女子訂了婚約,這種婚約須得父親的同意後方可生效,因爲這種行爲是越權的。如果女人最親近的監護人不在場,而求婚者是門當戶對的,他不願意等待監護人到場,那麽,由其他近親來監護訂婚,以免失去良機。過後最親近的監護人無權干涉已訂的婚約,因爲他缺席,失去了監護權,而由其他近親代理了此權。這也是哈奈菲派的主張。
沙菲爾主張:如果女人最親近的監護人存在的同時,其他近親擅自替女人訂了婚約,那麽,這種婚約是無效的。如果最親近的監護人不在的情況下,其他近親無權監護替她訂婚,而由法官來監護替她訂婚。馬立克主張:一說,最親近的監護人存在的同時,其他近親替女人訂了婚約,那麽,這種婚約理應被解除。一說:婚約有效。一說:最親近的監護人有權准許婚約,或解除婚約。這是針對除父親以外的監護人替未成年的女子訂婚和未受委託者替限制行爲能力的女人訂婚而言。象這種情況下締訂的婚約一律解除,無任何異議。
馬立克和艾布哈尼法主張:如果最親近的監護人不在,那麽,可以由其他近親來監護訂婚。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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