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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立院初審通過:拾金不昧索酬 上限降為一成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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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16 18:50:16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 x 1
  拾獲遺失物要求報酬屢次引發爭議,立法院昨天(5/9)初審通過民法第八百零五條修正草案,明定拾獲者向失主索求報酬上限,由物品價值的三成降為一成,而且不得向中低收入戶失主請求報償;遇有爭議、失去公平時,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報酬。
  兩年前有位法律系畢業的女子,因拾得單親貧婦遺失的兩萬一千元,揚言依法向貧婦索求三成報酬引發爭議。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朝野立委提案,調降報酬金額上限為一成,並規定拾得人若未於七天內通知或交存遺失物,不得請求報酬。
  國民黨立委王惠美表示,德國民法規定,若是遺失物價值不超過五百歐元,可請求百分之五當報酬金,若超過五百歐元,只能請求百分之三;日本民法規定更有彈性,要求失主應提供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廿以下當報酬金,這些都可以提供台灣參考。
  多位朝野立委都表示,拾金不昧原本是從小教導的美德,但此法設立後,有些民眾變得非常功利,這個法原本的精神已經不見了,應該重新檢討。
  法務部常務次長陳明堂表示,過去索求遺失物價值三成是「請求上限」,通常報酬會比三成還低;法務部贊成降低索求報酬額度,但不同意刪除條文,否則可能會造成拾得人不願意物歸原主。

法律教室:

民法第805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6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之前曾發生某大學女生在校園撿到四萬元,跟失主要求四萬元的三成賞金,才肯歸還。但此事鬧到新聞,並且被批惡法,諸如此類考驗人性的狀況層出不窮,本法立法初衷,本係期待拾得人能有拾金不眛的美德,並鼓勵拾得人返還遺失物而設,然近年來,本法竟成了有心人士利用牟利的方式,確實使該條文的美意頓失,雖然立法目的在此案例中確實被實現,但卻又喚起了社會上一片「情」與「法」相互拉扯的聲音。

故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民法第805條修正草案,明定拾獲者向失主索求報酬上限,由物品價值的三成降為一成,而且不得向中低收入戶失主請求報償;遇有爭議、失去公平時,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報酬。在此提醒,權利的行使要妥適,主張權利的同時,亦該考量道德上是否合於一般社會評價,避免拾金不昧美德淪為功利現實的人性體現。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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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21 23:25:22 |只看該作者
這個法原本是善意的
但是就是有死要錢的人硬要這樣搞
熟知法律的人就能亂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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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17 23:47:11 |只看該作者
覺得最好是都看原本主人的心意,並不是法律說要給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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