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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拿男友錢後嫁別人 法院判還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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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5 15:57:01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拿男友錢後嫁別人 法院判還

  林姓男子與楊姓女子交往期間,給她共新台幣344萬多元,兩人拍婚紗照後,楊女卻嫁給別人,林提告請求楊女還錢;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判楊女要還144萬多元。
  根據高院的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與從事特種行業的楊姓女子於民國95年間相識,兩人成為男女朋友後同居,並於96年間拍攝婚紗照。
  林男指控,他買給楊女1.03克拉的鑽戒並提出20萬元聘金,為準備結婚也先後贈與楊女304多萬元及20萬元,但楊女卻於99年間嫁給別人,提告請求楊女還錢。
  楊女指兩人從未訂立婚約、下聘,更未曾舉行訂婚儀式。此外,因林男在外另結交女友且吸食毒品,還恐嚇威脅她及家人,導致她罹患厭食症、憂鬱症,兩人因此分手。
  法院一審認為林、楊之間的金錢往來,純屬男女朋友關係的往來,並非出於訂立婚約關係的贈與。現今交往中的男女,不乏有為見證彼此情愛,而預先拍攝婚紗照留念或互贈信物,難以認定兩人曾訂立婚約,駁回林男請求。
  林男提起上訴;高院認為兩造拍攝婚紗照並製作卡片以贈送雙方親友,與交往中男女僅為見證情愛而預拍婚紗照供彼此留念的情形不同,林無端贈與高價鑽戒,也有違常情,認定兩造確有結婚約定。
  高院審理後,扣除楊女先前匯給林男的款項,判楊女返還144萬多元,林男還可上訴。

法律教室:

男女交往一方想要靠訴訟討回送出的財物,要有違反「附負擔之贈與」、違反婚約「訂婚贈與物返還」和「受詐欺脅迫」三種情況之一,才可能打贏官司。

所謂附負擔之贈與,據民法412條規定,是指雙方當事人成立附有負擔贈與的法律行為,受贈人除了受贈財產外,還須負擔應為一定給付的債務。

實務上,最常見的就是父母送房子給小孩,在辦理贈與手續時,約定小孩過戶房屋後,必須每月給付生活費撫養父母。如果小孩拿到房屋,卻不履行扶養父母的義務,父母就可以小孩違反「附負擔之贈與」,訴請撤銷贈與拿回房子。

再以違反婚約來說,男女交往,如果是以結婚為目的並訂定婚約(即俗稱的訂婚),然而,因婚約不能強迫履行,故而事後反悔不想履行婚約時,雖仍可解除婚約,但對於他方所受的損害,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訂婚時男方贈與女方的聘金,為一種有負擔的贈與,如果雙方解除婚約,男方得請求女方將聘金返還。亦即,在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男女雙方如果有贈與財物,任一方都可依民法「訂婚贈與物返還」規定,訴請歸還財物。但前提是,必須舉證訂婚事實。

本案例中,林姓男子與從事特種行業的楊姓女子於民國95年間相識,兩人成為男女朋友後同居,並於96年間拍攝婚紗照,林男並購買鑽戒及20萬元聘金,又贈與數百萬元,後楊女嫁與他人,並未與林男結婚,故林男訴請法院請求返還贈與物。惟一審法院認為,雙方拍攝婚紗僅係見證愛情而拍攝婚紗照,無法認定兩造有婚約關係。而二審法院認為,雙方不僅拍攝婚紗,還製作成卡片贈與親友,顯有宣告兩人即將結婚的情形,與雙方單純拍照留念而私下收藏不同,認定兩造卻有結婚的約定,判決林男勝訴。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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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6 20:34:54 |只看該作者
做了已經做了,錯了已經錯了。這是我們的生命,何必怨?何必悔?何必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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