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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要根菸 出人命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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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6 00:15:07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要根菸 出人命

  台北縣中和一處社區,一名騎腳踏車出外的黃姓男子,碰到鄰居攔車討菸,男子向對方表明身上沒菸,轉頭想走,卻遭到鄰居攔阻踹車、拉扯怒罵,不料衝突導致男子心臟病發,送醫不治。

法律教室

刑法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為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私行拘禁就是沒有正當理由而拘束他人自由,使其處於特定之空間場所而難以離去。施用拘禁以外之其他不法方法,在客觀上足以侵害或限制他人基於自由的意思之決定,而離去特定處所之行動自由,不論是積極或消極的作為,都算是。

新聞中鄰居沒有正當理由限制黃姓男子的行動,不讓他離去且踹車造成黃男心臟病發作而身亡。鄰居的行為構成刑法第302條的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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